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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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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041號李國松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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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道110年度訴字第504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國松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5041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國松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宣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0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李笑容(兼李志芳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永驥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成瑜
訴訟代理人 姜鈺君律師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國權
李國光
李友文
李國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李笑容、李國權、李國光、李友文、李國松為視同上訴人即被告李志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道股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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