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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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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309號相對人王姵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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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宣112年度司聲字第30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姵玲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309號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含附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王姵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李麗凰
送達代收人 林悅牧
相 對 人 王姵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股       別: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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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3150154pdf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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