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225號徐祥慶之民事判決正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月110年度訴字第62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祥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622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徐祥慶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225號
原 告 胡柏升
訴訟代理人 陳柏任律師
林耘生
被 告 陳生琥
吳佩蓉
周光熹
許富祥
楊宥宏
陶俞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芝蓉律師
被 告 陳生宙
段盛治
陳展翊
劉文和
廖昱威
曾家偉
黃鉦原
龔暐雲
陳屹林
胡宇浩
方世文
徐祥慶
劉修瑜
余佳威
葉敏慧
林玉玲
周承勳
袁瑞祥
胡日昇
鄭子威
由昌偉
沈學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附民字第271號),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周光熹、陳生宙、陶俞廷、陳屹林、方世文、龔暐雲應連帶給付原告菲律賓幣參佰陸拾玖萬披索,及被告周光熹、陳生宙、陶俞廷、龔暐雲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一日起,被告陳屹林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四日起,被告方世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陳生琥、吳佩蓉應連帶給付原告菲律賓幣參佰陸拾玖萬披索,及被告陳生琥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被告吳佩蓉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兩項所命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周光熹、陳生宙、陶俞廷、陳屹林、方世文、龔暐雲、陳生琥、吳佩蓉連帶負擔十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參萬元為被告周光熹、陳生宙、陶俞廷、陳屹林、方世文、龔暐雲、陳生琥、吳佩蓉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陶俞廷如以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