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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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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6027號林秀峰(即林秀萍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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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2年度北簡字第602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秀峰(即林秀萍之繼承人)之訴狀
      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6027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林秀峰(即林秀萍之繼承人)間給付簽帳卡消
      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
      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下午2時12
      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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