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298號京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吳明輝(兼吳顯造繼承人)、京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黃麗華(兼吳顯造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昕111年度勞簡字第29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京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吳明輝(兼吳顯造繼承人)、被告京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黃麗華(兼吳顯造繼承人)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勞簡字第298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京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吳明輝(兼吳顯造繼承人)、被告京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黃麗華(兼吳顯造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勞簡字第298號
原 告 張淑珍
被 告 京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輝(兼吳顯造繼承人)
黃麗華(兼吳顯造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4,696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4,6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書 記 官 陳玉鈴
股 別:昕股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