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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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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298號京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吳明輝(兼吳顯造繼承人)、京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黃麗華(兼吳顯造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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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昕111年度勞簡字第29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京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吳明輝(兼吳顯造繼承人)、被告京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黃麗華(兼吳顯造繼承人)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勞簡字第298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京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吳明輝(兼吳顯造繼承人)、被告京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黃麗華(兼吳顯造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勞簡字第298號
原   告 張淑珍
被   告 京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輝(兼吳顯造繼承人)
黃麗華(兼吳顯造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4,696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4,6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書 記 官 陳玉鈴
股       別:昕股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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