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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3150號林采潔之執行命令、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解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助午字第31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采潔之執行命令、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解約金)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315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采潔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午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