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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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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6986號黃文烈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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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1年度北簡字第1698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文烈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6986號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黃文烈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賴敏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6986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郎  
被      告  黃文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應將SHARP/M-SH-MX2010U數位彩印機(機號0000000Y,含雙面自動送稿機、單紙匣鐵桌、傳真套件)壹臺返還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28,60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3,90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24,170元元為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600元為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3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900元為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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