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6986號黃文烈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1年度北簡字第1698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文烈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6986號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黃文烈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賴敏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6986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郎
被 告 黃文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應將SHARP/M-SH-MX2010U數位彩印機(機號0000000Y,含雙面自動送稿機、單紙匣鐵桌、傳真套件)壹臺返還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28,60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3,90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24,170元元為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600元為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3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900元為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