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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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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2475號王國森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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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247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國森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2475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國森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247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楊鎮愷  
被   告 王國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零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萬捌仟參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合    計            1,220元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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