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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緝字第12號韓毅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寅112易緝字第1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韓毅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緝字第12號吳莚柏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韓毅現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定112年7月6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12法庭行審理程序,請按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