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緝字第12號韓毅之傳票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寅112易緝字第1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韓毅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緝字第12號吳莚柏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韓毅現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定112年7月6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12法庭行審理程序,請按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