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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62850號黃筱婷(JENNY HUANG 即黃逸之之繼承人)之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0司執壬字第628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筱婷(JENNY HUANG 即黃逸之之繼承人)之通知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62850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黃筱婷(JENNY HUANG 即黃逸之之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請黃筱婷(JENNY HUANG 即黃逸之之繼承人)、王珮(即黃逸之之繼承人)於文到10日後,攜帶國民身分證(並影印2份)、印章及本通知,至本院出納室共同具領案款新臺幣13,120,002元,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5-21
- 更新日期:112-05-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