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91號林天龍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亮111年度訴字第5891號
主旨:公示送達林天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89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天龍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89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林天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壹仟捌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參萬壹仟捌佰零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賴秋萍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新臺幣/民國)
書 記 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2-05-18
- 更新日期:112-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