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86號翁炎欽之裁定正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勇111年度訴字第518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翁炎欽之裁定正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18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186號
原 告 郭淑華 住
被 告 邱泓諺 住
邱旺盛 住
翁炎欽 (現國內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19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 發布日期:112-05-18
- 更新日期:112-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