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473號陳威孝之訴狀繕本及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小字第47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威孝之歷次訴狀繕本及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7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威孝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47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陳威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 發布日期:112-05-19
- 更新日期:112-05-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