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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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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07號胡維浩、謝維珍之民事辯論意旨二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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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戊110年度重訴字第10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維浩、謝維珍之民事辯論意旨二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1007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辯論意旨二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10時整,在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薇晴
股別:戊股

  • 發布日期:112-05-19
  • 更新日期:112-05-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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