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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82號林妍甄之聲請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靜112年度家親聲字第8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妍甄之聲請狀繕本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82號宣告停止親權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妍甄得隨時到庭領取。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2-05-18
- 更新日期:112-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