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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827號謝子濬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簡112年度司票字第982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謝子濬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9827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李鑑(原名李鑑紘)、謝子濬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9827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送達代收人 李意萍
相 對 人 李鑑(原名李鑑紘)
謝子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柒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丁愛國
- 發布日期:112-05-18
- 更新日期:112-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