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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005380號移轉管轄函之移轉管轄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1年度北小字第53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儷螢之移轉管轄函。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小字第5380號原告林美月與被告張儷
螢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移轉管轄函,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2-05-18
- 更新日期:112-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