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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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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2050號杰妮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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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小字第205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杰妮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050號原告黃順隆與被告杰妮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050號
原   告 黃順隆  
被   告 杰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2-05-18
  • 更新日期:112-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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