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2050號杰妮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小字第205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杰妮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050號原告黃順隆與被告杰妮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050號
原 告 黃順隆
被 告 杰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2-05-18
- 更新日期:112-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