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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孫明珠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孫明珠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孫明珠得於本院辦公時間來院領取。
三、主文:
認可大陸地區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於西元2021年10月28日所為(2021)蘇0506民初5532號民事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發布日期:112-05-18
- 更新日期:112-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