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43號林子舜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德112撤緩字第4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子舜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撤緩字第43號林子舜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應受送達人林子舜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股 別:德股
書記官:胡國治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撤緩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子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性自主案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侵訴字第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40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子舜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2-05-17
  • 更新日期:112-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