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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43號林子舜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德112撤緩字第4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子舜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撤緩字第43號林子舜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應受送達人林子舜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股 別:德股
書記官:胡國治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撤緩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子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性自主案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侵訴字第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40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子舜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2-05-17
- 更新日期:112-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