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2055號陳云珊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205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云珊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205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云珊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20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陳云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070元
合 計 5,070元
附表
編號
本 金 金 額( 新 臺 幣 )
利 息 起 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 息(百分比)
1
75,028元
110年3月8日
7.78%
2
33,658元
110年2月8日
7.78%
3
46,502元
110年2月2日
14.78%
4
138,468元
110年2月28日
9.69%
5
171,801元
110年1月18日
12.78%
- 發布日期:112-05-17
- 更新日期:112-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