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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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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03號費振根之112年8月3日下午4時整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2年9月21日下午3時整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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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06年度訴字第41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費振根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二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6年度訴字第4103號遷讓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8月3日下午4時整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2年9月21日下午3時整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下午4時整與112年9月21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因有部分被告需為公示送達,故再定此期日並通知台端於112年9月21日下午15時行言詞辯論。
  五、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05-17
  • 更新日期:112-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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