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03號張劉準之112年8月3日下午4時整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9月21日下午3時整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親屬繼承系統表、墓地編號與墓碑受葬人姓名對照表及墓地編號、被告姓名對照表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06年度訴字第41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劉準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二件、民事起訴狀繕本、親屬繼承系統表、墓地編號與墓碑受葬人姓名對照表及墓地編號、被告姓名對照表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6年度訴字第4103號遷讓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8月3日下午4時整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9月21日下午3時整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親屬繼承系統表、墓地編號與墓碑受葬人姓名對照表及墓地編號、被告姓名對照表,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下午4時整與112年9月21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原告請求台端將占用原告土地之先人墓地清除及返還土地,土地面積已測量完畢,請具狀表示意見。原告主張之墓地編號、被告清單及占用情形等資料,可參見附表或到院閱卷。因有部分被告需為公示送達,故再定此期日及112年9月21日下午15時行言詞辯論。
  五、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05-17
  • 更新日期:112-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