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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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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5795號陳敏花之裁定正本及及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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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57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敏花之裁定正本及起訴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79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敏花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起訴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7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高鈺雯  
被   告 陳敏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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