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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5795號陳敏花之裁定正本及及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57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敏花之裁定正本及起訴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79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敏花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起訴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7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高鈺雯
被 告 陳敏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