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882號陳世傑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簡字第188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世傑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88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世傑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馬正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88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 告 陳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合 計 1,22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