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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01號被告忠平企劃有限公司代表人松崎英明之起訴狀繕本、補呈說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立112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忠平企劃有限公司代表人松崎英明之起訴狀繕本、補呈說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訴字第101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補呈說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王文心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