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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66號高千蕙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5月16日開庭筆錄影本、112年5月10日民事陳報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節112年度訴字第76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千蕙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5月16日開庭筆錄影本、112年5月10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76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前已裁定准許公示送達,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5月16日開庭筆錄影本、112年5月10日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9時25分,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