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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24號廖書緯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質112年度訴字第6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書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62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廖書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汶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林志淵
人
被 告 廖書緯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拾捌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股 別: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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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訴624判決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