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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4712號周敏琪(即周永瀛即周東億之繼承人)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47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敏琪(即周永瀛即周東億之繼
承人)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71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周敏琪(即周永瀛即周東億之繼承人)間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
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