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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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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1560號陳麓元之裁定正本及歷次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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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小字第156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麓元之裁定正本及歷次訴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1560號原告洪瑛霙與被告陳麓
          元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歷次訴狀繕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1560號
原   告 洪瑛霙 
訴訟代理人 翁瑜君 
被   告 陳麓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言詞辯論後查悉被告已經於本院通知庭期前出境廈門等地
,因有程序上合法送達之疑義,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
2年7月28日上午11時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又本件將對被告為海外公示送達,原告如知悉或查有被告在海外
實際住所址,亦請儘速陳報本院併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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