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32號黃文烈、衣學福、TEE TIONG HONG、章永鑒、蔡曉梅、黃子晏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勇110年度金字第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文烈、衣學福、TEE TIONG HONG、章永鑒、蔡曉梅、黃子晏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金字第32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文烈、衣學福、TEE TIONG HONG、章永鑒、蔡曉梅、黃子晏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3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曾禎祥律師
廖乙潔律師(辯論終結後提出委任狀)
被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郎
被 告 黃文烈
衣學福
呂祥泰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石娟娟律師
被 告 黃子晏
趙永泰
訴訟代理人 王捷拓律師
林柏宏律師
余承庭律師
被 告 TEE TIONG HONG
黃翎芳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陳業鑫律師
林宛葶律師
被 告 章永鑒
蔡曉梅
施景彬
江明南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上一 被告
法定代理人 柯志賢
上一 被告
訴訟代理人 熊誦梅律師
上三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劉彥玲律師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章永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章永鑒」。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