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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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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婚聲字第2號柯特之聲請狀繕本、訊問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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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乾112年度家婚聲字第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柯特之聲請狀繕本、訊問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3項、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婚聲字第2號履行同居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訊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柯特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訊問庭,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股       別:乾股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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