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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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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2463號許字菲(原名:許秀卿)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收狀之原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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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簡字第246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字菲(原名:許秀卿)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收狀之原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後段。。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2463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許字菲(原名:許秀卿)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收狀之原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05-15
  • 更新日期:112-05-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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