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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501號黃名辰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康112年度司聲字第50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名辰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501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黃名辰得隨時來院領取。
股 別: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黃名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七年度存字第一一六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拾參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2-05-15
- 更新日期:112-05-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