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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1720號黃睿宇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1年度店簡字第17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睿宇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1年度店簡字第1720號原告黃勝鴻與被告黃睿宇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店簡字第1720號
原 告 黃勝鴻
被 告 黃睿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湖簡字第911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05-12
- 更新日期:112-05-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