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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1449號顏光燦(即高春景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子字第4144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顏光燦(即高春景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1449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顏光燦(即高春景之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子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5-11
- 更新日期:112-05-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