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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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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430號楊榮杰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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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2年度北簡字第14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榮杰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30號原告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新竹國泰綜合醫院與被告楊榮杰、林家彥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430號
原      告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新竹國泰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曾英智
訴訟代理人  洪誠佑
被      告  楊榮杰
            林家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楊榮杰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3,99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林家彥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099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項所命給付,於新臺幣74,099元範圍內,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其中新臺幣813元由被告連帶負擔,餘由被告楊榮杰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楊榮杰如以新臺幣233,9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林家彥如以新臺幣74,09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
合    計      2,540元
 

  • 發布日期:112-05-11
  • 更新日期:112-05-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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