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641號周燕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庚112審簡字第64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周燕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字第641號周燕偽造文書案件,應受送達人周燕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6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燕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1168號),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轉管轄(111年度易字第826號),被告固未到庭,惟其前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依其他卷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周燕共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俊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前二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附件:

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陳俊兆

股別:庚股

  • 發布日期:112-05-11
  • 更新日期:112-05-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