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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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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2366號徐志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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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2年度北簡字第236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志戎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2366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徐志戎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236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趙金喜
            王彥力
被      告  徐志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867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第7個月至第9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26,86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
 

  • 發布日期:112-05-11
  • 更新日期:112-05-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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