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474號李玲玲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簡字第147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玲玲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7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玲玲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4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吳子賢
被 告 李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6,059元,及自民國97年9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069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6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36,12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640元
合 計 3,640元
- 發布日期:112-05-11
- 更新日期:112-05-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