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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朱麗裳、朱麗萍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乾110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朱麗裳、朱麗萍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朱麗裳、朱麗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原判決廢棄。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朱朝海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股 別:乾股
- 發布日期:112-05-10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