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381號朱春榮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138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春榮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8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朱春榮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8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王彥力
被 告 朱春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與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
南路一段一百二十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備註:本件起訴之初原告主請求金額為十二萬四千九百零九元,
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超過前揭金額,嗣原告減縮主請求金額為十萬八千九百六十七元,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故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超過前揭訴訟費用部分,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 發布日期:112-05-10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