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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89號相對人潘逸民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溫112年度司聲字第489號
主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相對人潘逸民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489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民事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潘逸民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林佳蘭
阮秀華
相 對 人 潘逸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八年度存字第二九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阮秀華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柒佰元,准予返還。
本院一○八年度存字第二九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林佳蘭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 發布日期:112-05-10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