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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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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754號Jian Hao Lighting Industrial Co., Ltd. 兼法定代理人黃國豪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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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捷112年度司票字第975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Jian Hao Lighting Industrial Co., Ltd. 兼法定代理人黃國豪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975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Jian Hao Lighting Industrial Co., Ltd.兼法定代理人黃國豪、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淑敏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97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許清正
相 對 人 Jian Hao Lighting Industrial Co., Ltd.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國豪
相 對 人 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美金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周素芸


 

  • 發布日期:112-05-10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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