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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24號被告徐李芳、被告徐宏宇、被告徐安宇、被告徐定宇、被告秦力智之取消庭期通知函、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瑞110年度重訴字第6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李芳、被告徐宏宇、被告徐安宇、被告徐定宇、被告秦力智之取消庭期通知函、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62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取消庭期通知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昀潔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2-05-11
- 更新日期:112-05-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