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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581號速快輸出股份有限公司、徐宗逸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2年度店簡字第58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速快輸出股份有限公司、徐宗逸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簡字第581號原告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與被告速快輸出股份有限公司、徐宗逸間返還補助款等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2-05-10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