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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30號蕭積晏之書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星110年度金字第3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蕭積晏之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及民事準備四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金字第30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5月5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及112年5月5日民事準備四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股 別:星股
- 發布日期:112-05-09
- 更新日期:112-05-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