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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24號被告張芷綾之裁定正本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2年度補字第3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芷綾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補字第324號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芷綾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馮輝煌
被 告 張峯境
張譽騰
張瀞尹
張芷瑄
張芷綾
陳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貳佰柒拾貳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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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5-09
- 更新日期:112-05-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