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5789號楊蕙禎(即游毓雪之繼承人)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578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蕙禎(即游毓雪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789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璧睿(即游毓雪之繼承人)、楊澤承(即游毓雪之繼承人)、楊璧瑋(即游毓雪之繼承人)、楊蕙禎(即游毓雪之繼承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78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陳奕碩
被 告 楊璧睿(即游毓雪之繼承人)
楊澤承(即游毓雪之繼承人)
楊璧瑋(即游毓雪之繼承人)
楊蕙禎(即游毓雪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 發布日期:112-05-09
- 更新日期:112-05-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