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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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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5789號楊蕙禎(即游毓雪之繼承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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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578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蕙禎(即游毓雪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789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璧睿(即游毓雪之繼承人)、楊澤承(即游毓雪之繼承人)、楊璧瑋(即游毓雪之繼承人)、楊蕙禎(即游毓雪之繼承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78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陳奕碩
被   告 楊璧睿(即游毓雪之繼承人)
楊澤承(即游毓雪之繼承人)
楊璧瑋(即游毓雪之繼承人)
楊蕙禎(即游毓雪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 發布日期:112-05-09
  • 更新日期:112-05-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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