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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他字第268號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南山高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祝嘉輝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溫112年度司他字第268號
主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南山高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祝嘉輝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他字第268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南山高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祝嘉輝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268號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南山高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嘉輝
上列被告與原告PUPUN PUJIARTI (卜芙芬)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 發布日期:112-05-08
- 更新日期:112-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